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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消费税改革将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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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消费税改革再次“风吹草动”。

日前,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提及“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等。

虽未明确提到“白酒”字眼,但整个行业已闻风而动。在极大关注下,白酒板块在10月10日开盘下挫超2%。中金公司发布研报预计,该方案将使白酒行业消费税增加322亿元~515亿元,区域型中小酒企的竞争力将有所下降,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不久后,该猜测遭遇到多家权威机构、企业和业界人士的集体否认。上市公司青青稞酒在回答者询问时称,“公司目前暂未收到国家关于白酒行业消费税调整的正式文件或通知。”

酒类消费税改早已不是新话题,多年来屡次引发行业热烈讨论,此番再度“轮空”,甚至被中国酒业协会称“从未进入讨论阶段”,再度说明了酒类消费税改是行业关心的热点。

下一次酒类消费税改将走向何方?

下一次税改什么时候来?

在我国,不管未来的酒类消费税如何改革,前提仍是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力度,遏制小规模商户的偷税漏税行为,着力于实现税收公平正义,并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不法商家避税的漏洞。

目前,酒类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别。在许多国家,消费税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不过,对照我国发展国情,于生产环节征收酒类消费税,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

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涉及到生产和流通的利益博弈。首先,有鉴于白酒出厂价到批发价、零售价价差较大,一旦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酒类流通环节必然会缴纳更多的税费,由此将引发经销商提高酒类销售,而这必然抑制酒类消费,甚至丢失份额。

其次,条件不成熟。中国酒类流通的监管环节,相比生产领域有太多漏洞。一旦从流通环节征税,其执行难度之大、监管力度之大不可想象。这背后的推行,势必是一次巨大的洗牌,可能加剧经销商通过其他方法避税求生存。

此外,很多酒厂销售公司参与的销售环节怎么算,如何界定批发和零售、怎样做到不重复计征等琐碎问题,恐怕也会令人“望而却步”。

这显然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问题。从酒业而言,行业更多关注什么时候取消白酒从量税,以及葡萄酒纳入农产品征税范畴等。特别是“从量税”,其本意是限制粮食过度消耗,淘汰落后生产企业。但实际上,这项政策却对白酒追求高端形成了变相鼓励,导致结构失衡。在一律每斤加收0.5元的政策下,为减轻税负负担,企业压缩了优质低价白酒产量,转而大幅增加高价格产品的产量。

这也让那些财务不规范甚至是无证经营的非法小酒厂和酒作坊钻了空子,进而违背“扶优限劣”的从量征税政策制定初衷,未达到增加中央税收目的。

无论如何,酒类消费税改的未来走向,一定是鼓励守法经营企业的发展,从源头杜绝偷漏税及假冒伪劣的非法经营行为,一定是鼓励行业优势资源生产消费者喜欢的高质酒产品,一定有效提升行业骨干企业增加优质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增加税收。

从这个角度看,下一次酒类消费税改总有到来的一天。

历史上税改均朝合理化迈进

腾博会官网不妨从历史来观照未来。

1994年税制改革时,酒类产品税被分解为消费税和增值税,出发点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酒及酒精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其中,国产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对白酒的出厂价进行课税,由厂家代为缴纳。

施行几年后,根据当时我国消费税实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论证得出:自1994年消费税实施以来,酿酒企业存在规避消费税的现象和酒产品计税价格偏低的现象。

2001年,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这就是沿用至今的白酒计税标准:酒类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税率+0.5元/500ml。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增加了对每500克白酒0.5元的从量征税,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五毛税”。

之后的几年里,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依然比较混乱,体现在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2006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次调整消费税政策,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将实行贴标完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而白酒企业一直关注的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没有取消。

然而,由于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5%的营业税,因此部分生产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方法,将一部分原属于生产环节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来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公平。

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保持20%从价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的范围内。

在时间推移和实践过程中,我国酒类消费税会朝着合理化的方向调整。作为辅助税种,消费税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意图。